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風、學風建設,,促進學生全面發(fā)展,根據(jù)上級和我院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學院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,。
第二條 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品學兼優(yōu)的全日制學生。
第三條 獎學金的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。
第四條 獎學金的等級,、額度及比例。
(一)獎學金分為一,、二,、三等。
(二)獎學金的額度:一等2000元,,二等1000元,,三等500元。
(三)獎學金評定比例為本系(部)各年級本年注冊學生的21%,,其中一等2%,、二等4%、三等15%,。
第五條 獎學金評定標準,。
(一)獎學金的評定依據(jù):
按學生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成績(由德育素質、智育素質,、體育素質,、拓展性素質和紀律素質組成),從高到低按比例確定獎學金等次,,獎學金獲得者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,。
1.一等獎學金獲得者的智育素質測評成績排名應當位于中隊前10%,二等獎學金獲得者的智育素質測評成績應當位于中隊前20%,,三等獎學金獲得者的智育素質測評成績應當位于中隊前50%,;
2.獎學金獲得者的德育素質,、體育素質、拓展性素質和紀律素質成績之和應當在中隊排名前50%以內,。
(二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,取消獎學金評定資格:
1.本學年內受到紀律處分者;
2.本學年內有一門課程(含考查課)不及格者,;
3.在留級或跟班試讀期間者,;
4.未按規(guī)定繳納學費者;
5.年度內未按要求注冊者,;
6.因舞弊而獲得獎學金者,,一經(jīng)查出立即停發(fā),追回已發(fā)獎學金并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,。
(三)學年結束仍有緩考課程者,,不參與本學年獎學金評定。
第六條 獎學金評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,,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進行,,畢業(yè)年級的獎學金評定在每年的六月份進行。
第七條 獎學金的評定程序,。
(一)核定資格,。系(部)學生科組織隊長和中隊學生干部、學生代表(或中隊民主考核組)根據(jù)學生本學年的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核定評定獎學金資格,。
(二)確定候選人,。積分核對無誤后,系(部)學生科組織學管干部嚴格按照獎學金評定標準,,擬定候選人及等級,,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,報系(部)黨總支審核,。
(三)審核備案,。系(部)將評定結果報學生工作部,學生工作部予以審核,、匯總和備案,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,,報院領導審批,由計劃財務處統(tǒng)一發(fā)放。
第八條 獎學金發(fā)放,。
計劃財務處根據(jù)學生工作部提交的獎學金名單及等級,,審核后予以一次性發(fā)放。
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(學生處),、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,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關規(guī)定同時廢止。